《广告法》专项解读

2020-09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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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格的案例库:

A—案件详情:原告购买杏仁糖,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包装标注的配料为扁桃仁,但商家宣传页面却标注成为杏仁,并且商品外包装上标注“央视上榜品牌”,起诉商家利用以上虚假宣传等行为恶意欺诈消费者,要求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给予办理退款,并承担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

判决结果:原告胜诉,原告退回货物,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,承担案件受理费。

法院观点:被告在未获得相关称号或证书的情况下,宣传其为:央视上榜品牌,且产品配料宣传与实际不符,存在欺诈行为,支持原告诉请。


B—案件详情:原告购买某品牌精华液,该商品页面宣传其有紧致淡化皱纹、祛斑、美白等功效,但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其批准文号为国妆备进字,并非特殊化妆品却宣传特殊化妆品功效,故起诉商家利用以上虚假宣传等行为恶意欺诈消费者,要求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给予办理退款,并承担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

判决结果:法院当庭调解,支持原告相关诉请。

法院观点:被告在普通化妆品中宣传特殊化妆品功能词,夸大宣传,误导消费者购买,存在欺诈行为。


格格的答疑时间:

Q:还请格格赐教以上两起案件被告如何违法了?

A: A案中被告夸大描述商品属性,并且虚假标注成分

1、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

中央电视台于2010年10月28日就已经发布过从未颁发“央视上榜品牌”等称号的说明。涉案商品标注为“央视上榜品牌”属虚假夸大宣传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
2、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   

涉案商品配料为扁桃仁(巴旦木),但商家却宣传成杏仁,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六条第六条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


B案中被告夸大宣传化妆品功效

1、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

涉案商品批准文号为国妆备进字,并非特妆准字,不属于特殊化妆品,但被告却在商品描述页面宣传特殊化妆品功效(美白、祛斑等),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;

注: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词:育发、染发、烫发、脱毛、美乳、健美、除臭、祛斑、防晒、美白

2、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

被告利用以上虚假宣传等行为误导消费者购买,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,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六条第六条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


格格的千叮万嘱:

除以上案例中涉及到的夸大宣传情形外,还存在其他不同的类型,各位商户可要注意哟,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:

一、      绝对化用语:

最新、***、最高、最低、最具、***、****、**、**、**、***、****等

**、**、****、全球**、世界**、绝无仅有、史无前例、万能、绝对等

二、      夸大描述商品属性:   

领导品牌、世界X大品牌之一、全国X大品牌之一、驰名商标、中国**, CCTV、央视品牌等

**商标(需要有相关审批文件)

三、      普通商品宣传特殊功效:

普通食品:养肝护胃、提升免疫力、化痰止咳、促进**、改善**等

普通化妆品:美白、增高、丰胸、祛斑等

四、      宣传医疗用语:

治疗、治愈、医治、防癌抗癌、处方药、医疗、止咳、活血化瘀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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